#同洲电子# #002052#
2021年7月9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洲电子、*ST同洲,代码:002052)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查明,同洲电子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同洲电子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9年10月26日,同洲电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1年3月10日,同洲电子发布《关于收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同洲电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同洲电子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同洲电子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间买入同洲电子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9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