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投资者利益保护又成股市笑柄

中国股市又多了一件咄咄怪事。


今年6月11日和12日两天内,有官方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发表三篇文章,洋洋万言,文章直指烟台氨纶(002254)涉嫌伪造“出生证”欺诈上市。如果报道属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这是极其严重的罪名。


该报道的核心内容为:烟台氨纶在定向募集过程中,擅自将法人股向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社会公众出售,并以内部职工股的名义确认,使得内部职工股占比高达64.29%,构成超范围、超比例违规发行的重大事实,属于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4月3日《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中严令禁止的行为,被明确为“今后一律不得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为回避上述法规障碍,烟台氨纶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将相关重要事实的实际发生时间作了调整:由1994年1月31日获批定向募集,虚构成1993年3月17日获批;将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刊登时间由1994年2月23日虚构成1993年3月22日;将公司创立时间由1994年9月28日虚构成1993年5月18日。在拿到上市批文后,烟台氨纶在IPO《招股说明书》中,将上述虚构事实进行了披露。此外,烟台氨纶还将定向募集的4000万股在IPO《招股说明书》变脸为4500万股。


记者的取证手段也十分严谨,深入到企业内部、烟台市档案馆、图书馆、省市相关政府部门,在采访的同时获得了大量物证,比如记者在仔细翻阅了1993年至1994年整整两年的《烟台日报》,相关的招股书、祝贺广告、股份公司成立新闻稿、厂长专访等内容清晰地表明,烟台氨纶真正实施定向募集并创立的时间,均在1993年4月3日之后这个“生死时限”之后。而1993年12月到1994年1月烟台市和山东省体改委就烟台氨纶厂股份制改造的两个批文也完全说明了烟台氨纶定向募集获批是在94年1月之后。


媒体报道中还有一系列、多角度的证据,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报道的结论,在此不一一赘述,读者有兴趣可以去查阅相关的报道。文章见报后,公司股票被紧急停牌。公司在报道见报近一个月后,才在本周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核实公告,但是最吊诡的事却是公告一上来就称媒体报道属实,然后又针对媒体揭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非常牵强的辩解:比如称烟台氨纶厂在93年股份制转制完成后,为了获得在山东产权交易市场上柜交易的机会,重新向政府部门申请股改,所以才会有94年的批文出现,有哪家企业会愚蠢到已经是股份制公司了,还要再股改一次?又如,公司号称在93年3月22日于《烟台日报》刊登了招股说明书,媒体调查发现根本不存在相关版面,公司称“由于当日报纸已经印出,为尽快宣传,经公司请求,报社对原有版面进行调整,加印了1000多份在烟台市区内发行”,定向募集,会紧张到一天也差不了吗?


烟台氨纶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则公告称确实在招股期间未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披露关山东省体改委94年的批文等重要文件,但不会改变保荐人和发行律师以往关于公司改制设立的核查结论。


我们在这里姑且不去争论那些细节问题,关键的问题是,这么多事关公司IPO资格问题的关键事实,为什么在烟台氨纶公开招股中不置一词?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应该不至于如此低劣吧?更让人感到荒诞不经的是,面对媒体如此严重的“欺诈上市”的罪名质疑和连篇累牍的曝光文章,最终让“被告”(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自己来核查自己,似乎过于儿戏了,被告一定是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证券市场的严肃性,监管的权威性到哪里去了?


随手翻阅一些证券法规,《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在地方证监局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稽查立案规则及调查规则》中,“有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或证据来源”就是稽查立案的条件之一。不是说任何对于上市公司的指摘都要监管部门稽查立案,但是当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嫌疑,媒体又提供了全面、严谨而又充分的证据,并做出“涉嫌欺诈、造假,骗取上市资格” 的重罪质疑的时候,当中介机构自己承认未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政府重要批文的时候,当监管部门做一些简单的调查就可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时候,监管部门却一言不发,实在有违常理,所谓投资者利益保护也难免再次成为中国股市的一个笑柄。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